市教育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十堰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十堰市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十堰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56/2024-03107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十堰市教育局等十四部门
发文字号
十教发〔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08: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含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党委编办、发展和改革局(经发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残联:

现将《十堰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十堰市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十堰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中共十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民政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31日


十堰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和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鄂教基〔2022〕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的部署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强化公益普惠、坚持巩固提高、推进科学保教、提升治理能力”的基本原则,围绕补齐普惠资源短板、完善普惠保障机制、全面提升保教质量重点任务,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到2024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4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4%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4%以上。到2025年,全市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各县(市、区)要结合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按照就近入园原则,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完善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一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村独立或联合办园、单设幼儿班、巡回支教等方式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推进学前教育联合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服务区制度。

2.加快公办幼儿园扩容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持续实施公办幼儿园学位扩充实事项目,通过新建、改扩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民办转公办等方式,不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等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的县(市、区),要聚焦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乡镇,在县域整体达标的基础上实现均衡发展。

3.实施“两个比例”攻坚行动。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5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未达到85%的县(市、区),要以2025年必须完成学前教育“两个比例”为目标,测算学位缺口,分年度确定学位扩充计划,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制定学前教育“两个比例”攻坚行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本级自有财力、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债券等资金,做好学前教育“两个比例”攻坚行动的资金保障。

4.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结合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和各地实际,及时修订调整居住社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进一步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联审联管机制,严格落实《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居民住宅区建设“五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50%的县(市、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举办为民办幼儿园。定期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对治理台账中未按时开园、未落实支持保障的重点督办,确保治理到位、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二)健全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5.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要求,逐步完善与公益普惠方向和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财政拨款、学前教育收费、学前幼儿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6.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500元/年的底线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低于生均200元/年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不断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政策,引导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定标准上提高拨款标准,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原有标准。

7.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县(市、区)要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性质、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相对统一,合理确定家庭支出水平,明确分担比例,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价必须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改、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定价程序。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在合理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坚决遏制过高收费、过度逐利行为。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受监管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8.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各县(市、区)要建立并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制度,按照《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做好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根据幼儿属地由同级财政进行保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通过学前幼儿资助项目资金对各地学前幼儿资助工作给予支持。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9.配齐配足教职工。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不突破本地现有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鼓励各地创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保障方式,可通过编制标准核定本区域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总量控制数,探索“管理团队编制管理”和“教职工合同备案制管理”相结合的双管理模式,多渠道解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问题。公办幼儿园核定的事业编制及总量控制人员,应全部用于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招聘的专任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不得用于其他辅助人员。将公办幼儿园中保育、卫生保健、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县聘园用”管理改革。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各类教职员工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定制度,落实持证上岗要求。指导和督促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10.保障教职工待遇。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予以解决。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足额落实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全员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对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要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提高中、高级职称比例,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幼儿园教师倾斜。

11.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园五级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国培、省培计划,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强化县级培训、园本培训。分级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和教研员全员、分层培训;加强对非学前教育专业背景和新入职园长教师、新开设幼儿园、农村地区幼儿园等群体的培训。积极探索集团化办园模式,鼓励优质幼儿园结对帮扶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促进县域内幼儿园办园水平整体提升。继续办好中职学校幼儿保育专业,强化实践能力,通过技能高考、“3+2”分段式高等职业教育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按要求开展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全员培训。

12.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人员,终身不得从教。

(四)强化办园行为监督管理

13.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实行办园不合格退出机制。

14.严格办园准入管理。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分类管理政策,做好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持续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坚持动态清零。

15.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将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营养膳食、幼儿伙食费使用情况、质量评估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持续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要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对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

16.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各县(市、区)要贯彻执行《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和“七防工程”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幼儿园办学安全提供保障条件,加大安全投入,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17.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要建全房屋设备、消防、校车、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十堰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和视频监控与公安联网、封闭化管理和“护学岗”“四个100%”全面达标。加强对师生的卫生、安全、心理健康等教育宣传培训。

(六)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18.健全协同发展机制。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尊重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注重幼儿发展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教科研机构,建立完善教科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每个县(市、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人员,为开展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强化家园协同育人,加强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建设,积极推进家园共育。

19.完善质量评估监测机制。贯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完善质量评估监测机制。根据省教育厅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各地各园编制幼儿园保教质量自评指导手册。幼儿园每学期开展一次自我评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自评的指导。县级督导评估依据所辖园数和工作需要,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每个周期内县域幼儿园全覆盖,市级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认定一批优质幼儿园。

20.推进幼小科学衔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坚持儿童为本、双向衔接、系统推进、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评价机制,转变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及家长的教育观念。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坚决纠正和扭转幼儿园“小学化”等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和行为。建立幼小协同合作、科学衔接的长效机制,整合专业资源,实现幼小科学衔接。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把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地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和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2023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正式印发的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2.落实部门职责。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好各项任务举措,加强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支持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保障方式,统筹做好本地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及总量控制数核定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政府投资的幼儿园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完善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人社部门要支持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完善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合理规划,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需求。住建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落实幼儿园建设标准,对园舍安全进行及时鉴定,对园舍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指导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相关任务。

3.强化督导评价。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投入保障政策、提升保教质量等情况,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推进办园行为常态化监管。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和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完善督导问责机制。


十堰市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县、县级市举办的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县中) 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以及《湖北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鄂教基〔2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国家乡村振兴和人才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推进县中整体办学水平全面提升。到2023年,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4.2%以上;到2025年,县中和城区普通高中、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机制基本健全,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基本健全,县中办学经费得到切实保障;薄弱县中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学校建设基本实现标准化;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全面规范,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校长教师能力素质显著提升;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县中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高,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教育强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措施

1.实施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各地要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本地普通高中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公办、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各地要“一校一案”制订本地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如期完成县中标准化建设。加强县中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中的运用,更好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2.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大校额。各地要严格落实《十堰市消除中小学大班额专项规划(2023-2025年)》,科学测算普通高中教育资源需求和缺口,有序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优化师资力量配置,切实解决教师短缺问题,确保到2025年,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大班额占比控制在5%以内,已达标的逐步过渡到标准班额。要有效控制3000人以上大规模学校,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对现有大规模学校,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规模压减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化解大规模学校。要统筹规划县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建设,优化校舍资源配置和功能结构,不断改善普通高中学校教学条件和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严禁随意撤并县中,确需撤并的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3.完善县中经费投入机制。积极争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资金,对新建、迁建公办普通高中及新建教学楼项目进行一次性奖补,改善县中基本办学条件。各地要加大普通高中教育投入力度,加大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落实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时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县中生均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到校,严禁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鼓励探索建立普通高中社会捐赠财政配比制度,对普通高中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财政配比补助。加快化解县中债务,各县(市)要按照2023年6月底前县中既有债务锁定情况,明确县中化债责任主体,制定可行的债务偿还计划。

4.健全教师补充激励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普通高中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配齐配足县中教师。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县中教职工编制或长期借调、借用县中教师,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有此类问题的县(市)要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配合省厅做好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支持地方将县中招聘的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紧缺学科教师等纳入地方人才引进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教师流动手续,严禁发达地区、城区学校到薄弱地区、县中抢挖优秀校长和教师,严禁采取“不要人事档案、不要户口、不要流动手续”或另建人事档案的违规做法抢挖优秀校长和教师。县中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含湖北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未经批准私自流动的,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恶意从县中抢挖人才的,停止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中高级教师岗位设置适当向乡镇高中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县中教师“低职高聘”“高职低聘”,促进教师“能上能下”,留住优秀教师。

5.提升县中教师能力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增强县中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县中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县中管理人员和教师全员培训、普通高中新教材培训、骨干教师和薄弱学科教师培训等,加强教师校本研修。要进一步完善教研体系,市级教研部门要配齐配强普通高中各学科专职教研员,县级根据高中办学规模配备相关学科教研员,针对性地加强对县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促进县中教师专业成长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有力支撑与服务。

6.深化招生管理改革。全面推动实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配合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命题。强化招生管理省级统筹责任、市级主体责任、县级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县(市)普通高中招生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生源不足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由市级教育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分配生”招生政策,省级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80%,规范“分配生”指标分配范围,严禁跨招生区域分配指标。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等特殊类型招生和空军、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外,过去实行跨区域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逐年减少跨区域招生计划,到2024年秋季招生入学前全部实现“公民同招”和属地招生。

7.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贯彻落实《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办法》和学科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指导县中因地制宜开发开设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有序推进选课走班,建立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指导制度。积极争创省级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实验区、实验校,启动普通高中学科基地建设,探索县中有效推进课程改革的实践模式。各地要制定县中多样化特色推进策略,实现县中错位发展。鼓励探索普通高中分类办学改革,形成一批办学方向涵盖科技、体育、艺术、人文、外语、综合等多个领域,布局相对合理、特色较为鲜明的高中学校。鼓励探索发展综合高中。

8.实施县中托管帮扶工程。按照国家、省关于“实施县中托管帮扶工程”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托管帮扶县域普通高中项目,有关县(市)要与托管高校、高中协商制定县中托管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托管高校、高中在县中校长选配、教师招聘、师资培训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托管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品牌费”,各地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相应保障。组织实施市级托管帮扶项目,建立市属三所省级示范高中与县(市、区)一中托管帮扶关系,采取定期到校指导帮扶、联合教研、挂职锻炼、跟岗培训等方式对口支援(市级帮扶表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实施县级托管帮扶项目,组织县域内高中建立帮扶关系,实现市域内薄弱县中托管帮扶全覆盖。通过省属高校托管帮扶、城乡结对帮扶、教联体建设等方式,持续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提升县中办学水平。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县中发展提升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把县中发展提升工作作为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研究制定本地县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动解决县中发展提升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举措。强化市和县(市、区)两级办学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以市级为主的普通高中办学管理体制,促进市域普通高中教育整体协调发展。各地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不得给县中下达升学指标或单纯以高考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校长、教师。要加强县中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校长,为加快县中发展提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人才保障。

2.落实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好各项任务举措,加强对县中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各有关部门把县中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大编制统筹力度,做好普通高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政府投资学校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健全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人社部门要支持县中及时补充教师,完善县中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合理规划,保障县中学校建设用地需求。住建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及时鉴定,对校舍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指导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相关任务。2023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要将正式印发的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3.强化督导评价。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把县中发展提升情况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普通高中学校每年要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备案,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3-5年完成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要建立县中发展提升情况跟踪督导机制,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强化问责。

4.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不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考状元”,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县中发展提升工作。密切家校沟通,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大力营造县中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市级普通高中结对帮扶工作安排表

附件1

市级普通高中结对帮扶工作安排表

帮扶学校名称

帮扶县域

受援学校名称

郧阳中学

竹山、竹溪

竹山县第一中学、竹溪县第一高级中学

十堰市第一中学

郧阳区、郧西

郧阳区第一中学、郧西县第一中学

东风高级中学

房县、丹江

房县第一中学、丹江口市第一中学


十堰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以及《湖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鄂教基〔202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尊重差异、多元融合,到2025年,初步建立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教育质量全面提升,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二、主要措施

(一)保障入学安置,健全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1.确保义务教育应上尽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残疾儿童青少年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青少年。按照“精准核查、科学评估、分类安置”的原则,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提出分类安置建议。落实“一人一案”,严格做好入学安置、建立学籍等工作,巩固控辍保学成果。

2.推进落实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健全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各地要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在区域内选择若干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收5名及以上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资源教室,按照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根据学生残疾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资源教师及专业人员,为残疾学生开展个性化辅导、心理咨询、康复训练等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家委会等方式,争取家长群体的支持、理解,发挥家庭在残疾学生教育中的作用。

3.完善送教上门工作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健全送教上门制度,加强送教服务过程管理,建立送教服务工作档案。以“重度残疾学生可送教上门”为基本原则,科学制定个别化教学计划,通过送教进家庭、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等多种方式,加强服务过程管理,保障服务时间,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对于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

4.发展学前三年特殊教育。各地要根据残疾儿童身心状况、家庭意愿和当地特殊教育资源情况,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

5.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中职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部(班),有条件的县(市、区)到2025年底前至少建立一个残疾人中职部(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

6.探索设置区域专业化特殊教育学校。以市为单位,结合本地残疾学生的人数、残疾类别和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试点集中招收特定残疾类别的学生。鼓励在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部(班)。

(二)推进融合教育,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

7.推进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支持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创设融合教育环境,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招收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康复训练方案,适度开发校本课程。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教学指南、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建设,遴选、推广应用优秀教育教学案例。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贯彻落实孤独症儿童教育指南。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融合教育培训。

8.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殊教育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就业指导,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残疾学生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对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提供支持,为残疾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9.推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积极推进以政府为主导,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管理机制,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促进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的合作,推进评估鉴定、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工作的科学、有效衔接。重视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贯彻落实《湖北省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实施方案》,推动“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实施,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

(三)强化支持保障,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10.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力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于2025年前提升至7000元/生·年。对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不含送教上门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学生公用经费执行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市定标准上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现有政策高于市定标准的,不得降低。高中以上阶段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继续按不低于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继续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将特殊教育学生全部纳入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按照初中学生资助标准落实资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11.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特殊教育教师。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学生照护及康复训练、辅助教学等服务。县级及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要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

12.提高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按国家规定提高基本工资、享受特教津贴。特殊教育学校可按当地绩效工资基准线15%的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参加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工作的教师,学校可按照同级财政印发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标准,发放交通费补助与误餐补助。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13.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按照本地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人口2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原则上要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2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市域范围内,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一所或多所特殊教育学校,做好残疾儿童学位供给。现有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校内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校园安防设施设备建设与配备,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强化学校安全保障。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资源中心在区域内特殊教育研究、指导、服务、资源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专业支持作用,更好地满足全市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

三、组织实施

1.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将推进实施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要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及时编制、实施本地行动计划。2023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正式印发的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2.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师生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残疾儿童青少年。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捐资助学,提供志愿服务,积极营造办好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3.纳入督导检查内容。把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在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时重点关注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年度教育督导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开展常规视导,确保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