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56/2021-09115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09:18:08
发布机构
十堰市教育局
文号
十教函〔2021〕4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认真总结2020年度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和成效,表彰奖励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引导示范作用。根据《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精神,市教育局决定评选表彰2020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评选范围

1.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

2.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工作者:全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学校进行认真考评。在2020

年度综合考评分95分以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可

以申报市级先进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选:

(1)已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有严重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3)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4)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5)有群众和家长来信、来电举报,情节严重,经查证属实的。

(二)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工作者评先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能够开拓创新,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

2.工作成绩突出,出色完成岗位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领导和师生好评。

3.从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1年以上,管辖范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4.没有发生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稳定行为。

三、评选表彰办法

评选表彰工作分为初评上报、审定、公示和表彰四个阶段。初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据评选条件和申报名额采取自下而上评选的方法推荐;市直各学校自评上报。初评后统一上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市教育局对初选上报的个人进行审核、公示,经研究后进行通报表彰。

四、奖励办法

市教育局对表彰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匾牌,安全管理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

五、有关要求

1.严格评选。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推荐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征求“一票否决”相关部门意见,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先进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市教育局将对审定后拟表彰对象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公示。已报送市政府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不再重复申报。

2.及时上报。要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一式3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纸质文档于2021415号前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联系人:谭华中,联系电话:8699831

   附件:1.各县市区、市直学校申报2020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表

3.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

                 十堰市教育局

                  2021年325

 

1.各县市区推荐、市直学校申报2020年度先进单位.docx

2.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docx

3.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工作者.docx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学生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