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食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配备相应的食堂财务人员。
第二条实行专账专户核算。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将师生伙食费收支纳入“数字食堂”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或升级。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食堂资金收付与储存,师生员工缴纳的伙食费等资金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不得挪用、转借、出租账户。
第三条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食堂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师生员工伙食费收入、校领导陪餐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学生餐费和教职工餐费收入分开入账。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支持师生员工和校外陪餐人员通过监管平台消费管理系统刷脸刷卡就餐。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及时缴存食堂银行账户。应明确界定学校食堂收入及支出项目,合理规定各类支出最高比例限额,确保学生膳食经费入口率达到75%以上(食材包括:粮油、禽蛋、蔬菜、水产品、肉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学校食堂应当按月进行收支核算,做到收支基本平衡,伙食费收支情况每月通过校园网、政务公开栏、家长群等途径向家长、师生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家长和师生的监督。食堂收支盈余部分及预收伙食费结余部分,全部清退给学生家长,做到应退尽退。教职工和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或陪餐必须据实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质同价。学校接待用餐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列入学生用餐成本,应记入食堂代办伙食收入。不得将学校超市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计入食堂收入,纳入食堂专户管理。
第四条规范学校食堂财务支出管理。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成本和其他成本。食堂财务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食堂在采购业务中,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供货发票应当注明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基本信息。不得将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任何费用在食堂中列支,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不得将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在食堂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等列入食堂成本支出。学校自营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可以为食堂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意外伤害险,费用计入食堂成本,但医疗费用不得在食堂列支。食堂消耗的水、电、燃料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学校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由经营方承担,不得从食堂中列支。有条件的学校应将学生食堂水电气、房屋修缮、设施维护等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第五条合理确定食堂饭菜价格。食堂饭菜价格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教职工包括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应当据实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质同价。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中小学校教师膳食经费补助。
第六条应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与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食堂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七条应加强食堂财务监督、审计。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每年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检查,重点监控成本、财务管理和盈利等情况。
(一)学校食堂专项审计(专项检查)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食堂财务专项审计(专项检查)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专项检查)机构,重点对学校食堂伙食费收支情况、食堂经营情况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检查)或抽检。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级中小学食堂财务的专项审计(专项检查)工作。
(二)学校食堂专项审计(专项检查)的基本要求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掌握政策、实事求是。学校食堂专项审计(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所有学校食堂全覆盖,结果按规定上报。
(三)学校食堂专项审计(专项检查)内容与方法:
1.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尤其是否按经费预算进行合理支出,强化食堂财务计划管理。
2.检查伙食费是否专款专用,收支情况是否每月按规定公示,食堂财务是否单独核算,票据使用与管理是否规范,食堂经费收支范围是否合理,食堂财务收支是否做到了基本平衡。
3.重点审计(专项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原始凭证的审批和报销手续是否真实、准确、合法,食堂使用的内部管理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4.对内外部监督、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应予以公示。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