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十堰市教育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1年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  知
来源: 市教育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6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幼儿班,下同)办园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关于幼儿园年检工作要求,现就2021年十堰市幼儿园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20214月-6

二、年检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及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三、年检组织实施:根据《十堰市幼儿园年检办法(试行)》(十教字〔201415号)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要求

1.严格年检标准。各县(市、区)教育局必须以年检工作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规程》《纲要》《指南》《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和《十堰市幼儿园年检办法》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年检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办园办园条件组织管理、园务管理、环境创设、保教活动、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办园成效等方面的情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2.规范结果认定。年检结果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予以认定。

1)合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达到相应办园等级且无违规办园行为发生的,年检结果定为“合格”。年检工作中,三级及以下幼儿园不低于60分,二级幼儿园不低于66分,一级幼儿园不低于76分,市级示范幼儿园不低于86分,省级示范幼儿园不低于91分,年检结果定为“合格”。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基本合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年检得分在60分及以上,但未达到相应办园等级“合格”分数线要求的三级以上幼儿园,年检结果定为“基本合格”。

3)不合格。年检达不到基本办园标准、年检得分在60分以下,或近两年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规使用校车、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幼儿园,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

凡拒绝接受年检的幼儿园,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依照《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取消其办园资格。

3.按时上报年检结果。年检工作启动后,各幼儿园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年检评估报告书》(一式两份),并通过十堰市幼儿园年检系统(附件)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由各(市、区)教育局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请各单位安装年检系统,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公、民办幼儿园使用幼儿园版本,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使用幼儿班版本,各县(市、区)教育局使用行政机构版本。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教育主管部门要跟踪督办幼儿园整改情况,及时认定年检结果,并将《年检评估报告书》发回幼儿园一份存档备案。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于620日前,通过本地政务网、湖北省幼儿教育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示年检结果;625日前将年检方案、通报、年检统计表、结果公示等材料的电子稿、纸质盖章稿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联系电话:8699849,电子邮箱:sysxqjyk163.com

  1. 强化年检结果应用。对于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幼儿园,给予一年整改期限,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连续两年年检为“基本合格”的,做降低办园等级处理;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园所,给予一年期限责令整改,并暂停一年招收新生,民办幼儿园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将年检结果与幼儿园奖补资金分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挂钩,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幼儿园,该年度不得享受各类奖补资金分配,不得申报上一等级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

幼儿园年检工作是对我市学前教育一年来全面工作的一次大检阅,也是各县(市、区)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管理、提升办水平的重要途径,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十堰市教育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十堰市教育局

                                 202146






打印 | 关闭 |收藏
主办单位:十堰市教育局  网站地图
网站电话: 0719-8699888  网络故障: 8008800800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