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081256/2022-2089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十堰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06日 09:50:46

2022年4月26日,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十堰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文件内容进行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减少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完善我市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卫生室建设和加强专兼职校医力量,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共建的政策保障,结合我市市级,出台了《方案》。

二、《方案》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深化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机制、人员配备、投入保障、考核评价,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规范科学、注重实效的学校卫生工作发展新格局。

2022年底,全市托幼机构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全市中小学校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3年底,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按照要求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4年底,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全部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三、《方案》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学校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校医配备标准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校、普通中学和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配备校医。校医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校医。保健教师可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在编教师担任。

(二)配备要求

通过“自主招聘、购买服务、社区派驻”等多种途径推进校医配置工作。要加大对民办、农村等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加强与卫生部门合作,选聘卫生专业技术骨干到民办学校、农村学校兼任健康副校长,建立医疗应急绿色通道,指导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学生体检、传染病防治、近视防控、心理咨询、应急救护、保健老师培训等工作。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