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二十条》)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下发了《二十条》。
二、《二十条》就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开好心理健康课程。各中小学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安全教育课程,确保心理健康教育每两周一课时、生命安全教育每周一课时,并结合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不断丰富课程内容。注重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充分挖掘学科教学中的心理健康教育因素,突出学科教学的育人价值和情感价值,重视学生的人格塑造,促进学生的心理发展,塑造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
(二)实施“两个一”行动。各中小学要实施“倾听一刻钟、运动一小时”的“两个一”行动,即促进学生每天与同学、家人有效沟通交流15分钟;引导学生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运动,帮助学生舒缓情绪、缓解压力。
(三)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各中小学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打造“一校一品”特色校园文化,彰显学校办学特色与人文底蕴。充分发挥校园图书馆的育人功能,建设好校园开放式阅读柜、公共阅读区,在各班设立图书角,优化校园阅读环境,定期举办“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心得体会、分享一个故事、举办一次演讲”等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陶冶师生情操、培养良好阅读习惯。因校制宜组建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社团,常态化开展科普、文体、艺术、阅读、劳动等各类社团活动,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以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陶冶师生情操、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四)加强学校体育运动。各中小学要在切实保证学生体育课的同时,积极开展“武当武术进校园”、体育大课间等活动,让每位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开展好学校特色体育项目,大力发展校园足球,定期筹办好学生运动会、体育节、各项球类赛事等活动,强健学生体魄,培养学生集体协作、勇敢顽强、吃苦耐劳、拼搏进取等良好品质。
(五)广泛开展艺术教育。各中小学要严格落实音乐、美术、书法等课程,结合地方文化设立艺术特色课程,定期举办校园艺术活动,帮助每位学生学会1至2项艺术技能、会唱主旋律歌曲。大力开展“戏曲进校园”“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和美术绘画展、手工制作展等多种形式的文艺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展示良好的精神面貌,让学生在健康、快乐的活动氛围中受到美育熏陶,在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艺术教育过程中,感情得以释放,情绪得以平衡。
(六)大力开展劳动教育。各中小学要结合各学段、各年级学生的特点,将劳动教育与学生的校园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开展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和勤工助学活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在劳动中形成集体主义精神、正确的自我意识以及适应社会的生活能力。
(七)加强中小学“五项管理”。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五项管理”要求,严格控制作业完成时间,保障充足的睡眠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消除学生学业疲劳,改善学生情绪状态。各中小学要加强手机管理和读物管理,要求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教育学生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和各类有害信息,净化学生成长环境。
(八)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各中小学必须配齐法治副校长,每学期到校上好法治教育课,了解学校治安情况,协调化解矛盾纠纷。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有益于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的法治教育活动;在学校门户网站、校园显著位置公布预防校园欺凌举报投诉电话和邮(信)箱,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预防校园欺凌专题法治教育课。学校要密切关注校园周边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当地公安、社区等部门,严防黄毒、擂肥、欺凌等问题的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在校园周边滋事,减少和防止对学生身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
(九)加强模范典型宣传。各中小学每学期要聘请当地劳模先进、优秀校友到校举办讲座,联系当地党政领导、党员干部对学生进行政治形势报告,积极弘扬正能量,加强对学生的励志教育、挫折教育、感恩教育等,切实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热爱生活的心理品质和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十)加强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职教师不足部分由具有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在编教师兼任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齐。市县两级教研部门要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
(十一)建立良好师生关系。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努力创造健康快乐、具有心理安全和心理自由的教育环境,积极构建尊重理解、平等真诚、关爱温暖、和谐融洽的良好师生关系,塑造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十二)办好家长学校,密切家校联系。各中小学要办好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知识融入家长会、家庭教育辅导等载体中,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领域的专家对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强化对家长心理卫生知识的科普宣传,深化其对心理健康的认知,帮助其正确看待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提高家长科学预防、有效识别儿童青少年心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建立学校党员干部包保制度。建立学校党员干部对困难学生包保联系制度,各中小学每名党员干部必须“自上而下”联系1-3名困难特殊家庭学生,经常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状况、生活及学习困难并帮助解决,与家长保持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表现。
(十四)加强日常预警和筛查。各中小学要建立“学校-年级-班级-朋辈”四级预警网络,依托学校党委(支部)、年级组、班主任、班级任课教师团队,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与学习状况,对学生出现的异常情况,教师要与家长进行密切沟通,共同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孩子渡过难关。各县(市、区)要设立或依托相关机构,每年面向小学高年级和初高中学生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筛查,指导学校科学运用学生心理健康筛查结果,对有心理风险的学生及时识别,建立“一生一策”心理成长档案。对规范筛查出的可能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建立由班主任、家长、心理教师、医疗机构心理科医师、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在内的“爱心帮扶小组”,持续开展心理爱心帮扶工作,直至无缝移交到下一个年级,形成精准帮扶体系。对确定有抑郁症等心理障碍的学生,学校组织校内外专业人员进行研判,及时将干预方案告知家长,与家长共同商定任务分工。当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要及时协助家长送医诊治。
(十五)积极做好心理咨询。各中小学要按照规范建立心理咨询室,配齐工作人员,并健全预约、辅导、档案建设等管理制度,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均应开放,非上课时间应有一定时间向学生开放。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工作情况纳入文明校园创建考核内容,每学年考核 1次。学校要充分发挥社会心理辅导资源作用,向学生广泛宣传社会心理服务热线号码,鼓励其有需要时拨打救助。
(十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学生因心理问题在校发生意外事件后,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并在当地政府及教育、公安、宣传、网信等部门指导下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尽可能的减轻社会负面影响。要做好各类突发事件中受影响儿童青少年和教师群体的应急心理援助,针对儿童青少年特点制定完善相关方案,有效开展心理抚慰、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防止次生风险和危机的出现。
三、如何加强《二十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心理健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充分认识到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障碍患病率逐渐上升,已成为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政治站位和严肃的政治态度来对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坚决防范中小学生因心理健康问题引发事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小学要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把手”工程予以重点推进落实,确保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将“无学生心理健康事故发生”纳为对学校年度考核、督导评估、评优表先的重要内容。
(三)健全“三全”育人机制。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建立责任清晰、任务明确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各中小学要“全员、全程、全面”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树立“心理健康教育人人有责”的思想,教育教学各环节和情境的设置,必须体现对学生心理健康的积极影响,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加强督导、严肃问责。各中小学要切实履行好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校长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自查、梳理、完善,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辖区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定期进行督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县(市、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领导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不力,落实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派驻纪检组要及时约谈提醒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