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56/2021-20840
文件类型
主动公开
发文单位
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十教发【2021】36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16:20:26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

一是各县(市、区)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在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的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确保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二是要坚持“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基本原则。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随迁子女规模变化的动态监测,科学规划调整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二、明确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一)随迁子女入学适用对象

随迁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十堰城区或各县(市、区)城区合法居住,无十堰城区或县(市、区)城区户籍,依法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

(二)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及报名办法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及报名办法以各县(市、区)教育局下发的随迁子女入学(或划片招生)相关文件为准。

三、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一)细化招生办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简化入学流程。

(二)注重政策宣传。加强信息公开,提前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社区公告栏和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随迁子女入学办法、报名方式、入学流程、工作要求、咨询方式以及监督举报平台等信息,尽可能扩大政策知晓度,使广大进城务工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并引导其严格按政策办事,为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于以各种理由刁难拒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向随迁子女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学校教育关爱。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优评先工作中对随迁子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加强对随迁子女在情感上、心理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学习和生活,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五)促进家校合力育人。建立随迁子女教育档案,加强与随迁子女家长的联系,及时将随迁子女的情况反馈给家长。帮助家长积极探索对随迁子女的教育及管理方法,促进家校合力育人。


                                     十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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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