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十堰市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56/2020-11404
文件类型
主动公开
发文单位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十教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9日 16:25:48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机构治理工作要求,为促进十堰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标准

1.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诚信)承诺等。管理规定中应包含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爱党爱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教师不得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言论等方面的内容。

2.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作为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风险防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安保人员;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承诺不得开展非法集资等活动,防范金融安全风险。

二、依法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各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可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加强动态管理,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规范培训行为

1.“三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教师基本信息及资格证书应向家长和社会公示。

2.不得超前超纲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小学化教育。

3.规范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4.依法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5.严格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财务管理人员应有相应资质,学校举办者或者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学校会计;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培训机构必须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重点做好各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2.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重点检查遵守法律情况、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民非培训机构提交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材料,还可以要求民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等当面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督促民非培训机构将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营造健康、安全、整洁的培训环境

1.讲文明,树新风。在室内显著位置和教室内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遵德守礼等公益广告。培训场所无躺卧座椅等不文明现象。严禁携带宠物入内。从业人员态度热情,服务规范,用语文明,无争吵谩骂现象。

2.做好消防安全等重点工作。消防通道、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按标准建设到位,并确保正常使用。设置无障碍设施或指示引导标识,关爱帮扶弱势群体。

3.做好日常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垃圾桶分类设置摆放,垃圾及时清理;公厕干净整洁无异味。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民政局

                          202049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4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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