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索引号
011081256/2019-020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1日 22:39:05
发布机构
十堰市教育局
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保密工作管理,规范保密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市保密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二、机关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有关保密法规、制度,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了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保密工作,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机关涉密人员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认真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五、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本机关文件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和各科室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文件承办单,根据领导意见进行处理。对于文件的分发、投递、传阅、承办、督办、借阅、清退、保管、归档、移交、销毁等,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

六、凡是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必须按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和主管领导的批示组织阅读、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密。凡秘密文件,一般不得自行翻印、复印和摘抄,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复印的文件应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秘密文件一般不得留在个人手上过夜。

七、丢失秘密文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清处理。销毁文件必须由二人监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不得将内部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向废品收购站出售。

八、新闻宣传应遵守的保密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内容;在宣传报道中不得泄露国家有关秘密及未经公布的有关统计数字,不得擅自报道涉及政策性及政府敏感问题;在无密级的报刊、资料、书籍中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九、计算机应用与管理应遵守的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专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其它可联网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在本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须经严格审查,严禁发布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各种有害信息。

十、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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