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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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公开。

第五条 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理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应当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内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第九条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属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职责、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及办事服务信息的;

(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教育局   

2023526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