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指导意见

索引号
011081256/2020-12318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15:17:44
发布机构
十堰市教育局
文号
十教字[2012]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顺利,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使之真正成为“阳光工程”、“民心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内容

(一)实施范围。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五县一市启动国家试点工作。鼓励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和武当山特区在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认真总结去年在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中的经验,继续推进试点,并逐步覆盖全市。

(二)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四区根据情况酌定。

(三)供餐方式。一是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深入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调研,对本县(市区)实施方案及学校供餐方式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是学校原有的食堂规模和设施不能够满足实施“计划”需要的,各县(市区)要进行改建和扩建;三是原则上乡级以上学校由学校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村级学校和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课间餐或个人、家庭托餐,但要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所有学生在校集中就餐。各县(市区)和学校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配餐。供餐内容可包括完整的早餐、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加餐或牛奶+N(食品)为主的课间餐等。

(四)鼓励参与。接受和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组织,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强化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国家“计划”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餐卡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餐卡或餐券不得兑换现金,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按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

(二)资金监管。

1、各县(市、区)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

2、要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农村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防止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成本控管。学校要按照规定,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4、各县(市区)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金额、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食品卫生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抓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传染病防控工作,杜绝学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保障的联防联控机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学校要成立“膳食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教师、家长、媒体和教育、卫生、乡镇负责人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二是加强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形成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仓贮、原料处理、加工、销售及就餐场所,规范操作流程,杜绝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三是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健康检查、岗位培训、索票索证、进货查验、消毒、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学生食堂安全巡查、学校领导付费陪餐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切实认真落实;四是加强对提供服务主体和托餐企业、单位(个人)的资质审查备案,按照上级要求选择一批实力雄厚、服务好、食品品质达标,并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和食品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企业,通过准入或招标等形式来确定。以县市为主建立校外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采购小工厂、小作坊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五是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有效掌控事态发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校长及本级教育局长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六是有关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进行安全督查,发现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若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四、探索建立良好的监督检查机制

1、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县(市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工作进行检查,对好的经验与做法进行宣传,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每月25日前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上报本县(市区)“计划”实施情况。

2、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而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级、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须及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地方、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区)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

4、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19-8654851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

计划”的实施,既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计划”的政策方针,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计划”实施;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十堰市教育局

一二年四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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