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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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81256/2023-56085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16:12:00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文号


十堰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项目大类审核事项名称实施依据适用情形
1重大行政处罚类对学生欺凌行为制止、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里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
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2重大行政处罚类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重大行政处罚类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4重大行政处罚类对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章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重大行政处罚类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章第三十七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重大行政处罚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高中阶段学生或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教育法》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7重大行政处罚类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处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 第十七条
1.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
2.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
3.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
4.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
8重大行政处罚类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9重大行政处罚类对弄虚作假、作弊骗取教师资格和教师品行不良,有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10重大行政处罚类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1.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的组织者,使用专用设备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和接收信息的作弊考生视同团伙作弊的组织者。   
11重大行政处罚类对考试组织机构(考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违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1.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2.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12重大行政处罚类对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法颁发高中毕业证书
13重大行政处罚类对中等职业学校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法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14重大行政处罚类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5重大行政检查类教育督导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第十一条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九条 

16重大行政检查类学校体育艺术工作监督检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第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17重大

行政许可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18重大

行政许可
高中阶段学校校车使用许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