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索引号
011081256/2021-4932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11:21:41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文号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况鉴定或无犯罪纪录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证认定

《(教师资格证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构

2

完全民事行为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

3

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二款: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

4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学校或教育机构

5

信用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第二款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法院或中国人民银行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