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1 | 况鉴定或无犯罪纪录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教师资格证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构 |
2 | 完全民事行为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3 | 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第二款: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4 |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学校或教育机构 |
5 | 信用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第二款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或中国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