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索引号
011081256/2021-3230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09:41:19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文号
十教审报[2021]1号

十 堰 市 教 育 局

审 计 报 告

十教审报[20211

被审计单位: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

项目名称: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和市教育局工作安排,我科于2020415日至79日对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依据相关法规作出评价。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是市教育局直属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现有在职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2人。刘道宏同志为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负责中心全面工作;王帆同志为副主任,分管财务工作。

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为:承担全市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工作,全市普通话测试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见附表)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201811日至20201231日各项收支情况如下:

收入总计456.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56.74万元;支出总计546.0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7.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8.68万元、项目支出4.63万元。

二、审计评价

本次审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在财务管理水平上较上次审计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会计原始凭证附件不完整、超标准核销费用、未按照规定收取工会会费、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希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此次审计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使今后各项财务收支行为符合会计法规、财经纪律的相关要求。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

201862#凭证,公车维修合同甲方没有签字盖章;2018910#凭证,请北京专家授课费3000元,无职称证明材料;20181010#凭证,购录音笔、验钞机分别1229元、807元,附件只有发票和公务卡小票,且公务卡小票商户和发票开票名称不一致,未做说明;2018119#凭证,组织小学学科带头人培训签到表不全,组织名师高级研修班培训无签到表;20181111#凭证,空调加氟及移机费,手撕定额发票无销售方开具明细;201946#201956#凭证,费用报销无请示报告;2020115#凭证,出差缺会议通知;2020116#凭证,差旅费审批单领导未审批;20201216#凭证,上缴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测试费第二笔无非税票据;20201212#凭证,印刷费无相关政府采购手续。

以上行为,会计核算资料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合十财发2009142号文件《十堰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原始凭证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超标准核销费用

1.201846#凭证、201898#凭证,职工赴武汉出差两天,无住宿费发票,生活补助及交通补助均按两天核销。

以上行为,违反了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相关规定。

2.2019128#凭证,邀请吴友存参加“立德树人”报告会为全市思政课老师进行授课,核销授课老师住宿费298元,1213日晚餐三人就餐费215元,1214日午餐4人就餐费277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十财行发﹝2018﹞294号文件《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住宿费180/人天,伙食费100/人天)执行”的相关规定。

(三)培训综合定额与师资费未分别核算

20191233#凭证,单位在武汉举办培训,按照450/人天的标准委托机构开展培训。

以上行为,违反了十财行发﹝2018﹞294号文件《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省内综合定额标准350/人天”和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的相关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工会会费

2018年至2020年间,工会会费按每人每年定额60元收取。

以上行为,违反了鄂工发﹝2018﹞6号文件《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和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的相关规定。

  1.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帐:童玲1999.1元、南荣梅6034.95元、北京至十堰对口协作经费40000元、银行退票20748元、社保转入退休增资款1767.87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建议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将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查找补齐,予以完善。

2.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进行支出。

3.严格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收取工会会费,对未足额收取的工会会费予以补收。

4.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杜绝出现长期挂账的情况。

对此次审计提出的审计建议,请积极进行整改,在正式审计报告送达的60日内,将审计建议整改情况报财务审计科。

                                    十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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