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85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081256/2020-16505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09:19:41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文号
十教函〔2020〕142号

陈富超、陈晓荣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行我市小学生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十堰城区参与课后在校托管的小学22所,占比31.9%;参与课后在校托管的学生18318人,占比23.6%;参与课后在校托管的教师1154人,占比26.2%。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主要做法

1.统筹安排,先行试点。2016年8月9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鄂教基〔2016〕13号)。市教育局组织专班通过实地考察、开座谈会等方式,对中心城区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下发通知(十教函[2016]239号),要求各地各校学习省厅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充分征求教师和家长意见,研究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务必强化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坚决禁止借托管之名违规乱收费和违规补课。同时决定,在茅箭区武当路小学、二堰小学先行开展课后在校托管服务试点。

2.总结经验,稳妥推进。2017年12月21日,市教育局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召开了十堰城区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座谈会,召集部分小学校长、张湾区和茅箭区教育局、原东风分局相关领导及部分试点学校负责人,专题研究课后在校托管工作。在听取了茅箭区武当路小学关于课后在校托管工作的具体情况后,就小学校内课后托管工作再次征求区教育局和各位小学校长的意见。为稳妥起见,在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决定在茅箭区试点学校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将开发区4所小学纳入课后校内托管试点单位,持续关注试点学校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积累可行经验,为日后大范围顺利实施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奠定基础。

3.因校制宜,家校共育。2019年10月15日,召开课后在校托管工作调研座谈会,茅箭区、张湾区、开发区教育局以及部分小学校长、试点学校负责人参与座谈。二堰小学、开发区实验小学、广东路小学等10多所学校校长,就目前各自托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交流,重点讨论了托管的内容和方式,并就托管工作中的“家委会”工作模式,家校双方职责、安全、收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各地各校遵循“家长自愿、学校主导、因校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探索课后校内托管工作,坚守安全底线,扩大托管范围,把好事办好。

2019年11月5日,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十堰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十教发〔2019〕63号),明确十堰市小学生课后托管实施原则、托管内容、收费参考标准、托管时间、安全保障等,确保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稳步推进。

(二)取得的成效

1.托管范围逐步扩大。从2016年茅箭区2所小学试点开始,到2019年,十堰城区开展课后在校托管工作学校已达到22所,其中十堰市经济开发区4所公办小学,全部开展了课后在校托管工作,学生参与率达90.3%,教师参与率达97%。茅箭区16所公办小学中15所学校开展了课后托管工作,参与率达93.8%,学生参与率为75.2%,教师参与率为86.2%。谢家小学、广东路小学、东风49学校也启动了课后在校托管试点工作,还有部分学校正在征求意见,制定方案,积极推进。
    2.托管经验初步积累。通过近3年的试点,部分学校主动作为,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茅箭区武当路小学开展的“晚托”、市广东路小学开展的“午托”、开发区龙门小学开展的“午托+晚托”等模式,以此积极回应广大家长的迫切需求,让课后服务助力学生的健康成长。

3.托管工作达成共识。近3年的课后托管实践,家长、学生、社会对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都予以高度的认可。

(1)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由于学校的放学时间与家长的下班时间不能对接,家长们不得不将孩子送到社会托管机构进行补课培训。目前,社会托管机构每月最低收费480元,最高达800元,高收费让家长苦不堪言。而课后在校托管收费每月100元左右,为家庭减轻了不少的经济负担。

(2)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参加课后在校托管的学生,可以在教师的看护和指导下完成课后作业,有效提高了学习效率。同时也避免了进入校外托管机构,因强化应试教育而增加学生的学业负担。校内托管期间,学校充分利用各种场馆,培养学生兴趣和爱好,提升学生综合能力。

(3)释放教师潜能。课后在校托管是学校教育服务的延伸,师生在答疑解惑互动中实现教学相长。不少教师具有书法、美术、体育、手工制作等方面的特长,通过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教师的成长愿望得以满足,教师的才能也得到最大的激活。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学校与家长委员会的权责不明,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在学校指导下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但是,家长委员会属于松散性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校内托管期间,一旦学生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学校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付的压力。

2.社会托管机构的干预。学校开展课后在校托管工作,一定程度上,校园周边社会托管机构的服务对象会大幅减少,社会托管机构已经以“学校托管乱收费”等理由进行投诉,影响了学校开展托管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基于学生家长的迫切需求、试点学校积累的可行经验,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服务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推进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增强教育服务能力,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堰市教育局

                            2020年7月9日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