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56/2021-50890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7日 17:03:38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文号
十教督发〔2021〕1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推进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市州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鄂督委〔2019〕3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了《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

(试  行)

为推进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市州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鄂督委〔201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教育工作安排,通过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职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组织领导

评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评价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

四、基本原则

评价工作以实现教育优先发展为中心,以落实政府教育职责为重点,以教育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促进优质均衡为手段,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发展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正面引导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原则

五、评价周期

一个评价周期为五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每年随机抽选一定数量的县市区开展评价,五年实现全覆盖。

六、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深化教育改革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等。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从《十堰市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或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评价项目,形成当年重点评价内容。

七、评价办法

1. “线上线下”结合。线上充分利用“互联网+督查”,各地自评报告通过全省教育督导管理系统在线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审。线下选优配强实地督导评价组,随机赴有关县市区开展实地督导评价。

2. 明察暗访结合。明察是指市实地督导评价组赴有关县市区开展的实地督导评价。暗访是指针对重点突出事项,安排专门人员,在不予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的前提下直奔基层、直达现场,精准查找问题。

3. 引入第三方调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评价。

八、评价实施

1. 印发通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通知,安排部署当年评价相关工作。

2. 县级自评。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评报告须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主要问题、整改措施等,要求客观准确、内容全面、数据详实、事例具体,有必要的佐证材料。

3. 问题梳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商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紧紧围绕督导评估重点内容,依据大数据比对结果、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第三方调查机构报告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各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初步监测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遴选出拟于当年接受实地评价的县市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定。

4. 实地督查。成立由省、市督学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实地督查组,赴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接受实地督查的县市区,开展驻地式督导评价。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察看、随机访谈等方式,对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内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5. 形成意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针对实地督查的县市区,形成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地督查意见(草案);针对未实地督查的县市区,形成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问题清单(草案)。实地督查意见(草案)、问题清单(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后形成最终实地督查意见、问题清单,并上报市政府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6. 反馈意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采取“一对一”方式,向各县市区分别反馈实地督查意见、问题清单,并抄送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7. 整改落实。各县级人民政府分别按照实地督查意见、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按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8. 整改复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视受检县市区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重点复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九、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报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工作约谈或通报批评,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相关事项

1.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评价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在对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时,将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2.本评价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

(一)加强和改进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1.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县(市、区)领导关心教育、研究教育、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实现联系教育制度化、常态化。

2.教育系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从严治党得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领导和组织全覆盖,有效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二)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育人机制

3.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切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

4.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依据中高考成绩对学校排名,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三)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重大项目有相关配套政策

5. 依法治教、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教育信息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脱贫攻坚等国家、省、市重大教育政策、项目有效落实,有具体的工作机制和推进措施。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四)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

6.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省定目标任务。

7.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推动居民小区配建幼儿园,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办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五)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8.统筹城乡学校布局。乡镇寄宿制学校和农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成效明显。刚性增加城区学位供给,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9. 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主体责任,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省定要求。

10.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市、区)创建工作。

(六)推动高中教育普及协调发展

11.加大普通高中建设力度。化解普通高中大班额和大校额,新生班额不超过55人。

1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中职规模与普通高中规模大体相当;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省定目标任务。

13. 切实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

(七)推动职业教育融合融通发展

14.加强职业院校基本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

(八)建立“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工作机制

15.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科学决策、部门协同、推动落实的机制。

16.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依法设置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

(九)依法落实教育财政投入

17.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生均投入政策。确保各类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和公共财政教育经费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增长。

(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8.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增长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19.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县级财政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六、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十一)加强对学校和办学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20.建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机制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安全教育,推进平安校园、健康校园建设。学生欺凌防治、校园安全保障、校园周边治理、校车安全保障等工作职责明确、机制健全、管理到位。校园安全防护“三个100%”落实到位。

21.加强对民办教育分类规范管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


十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