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

索引号
011081256-2019-00009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11日 00:00:00
发布机构
文号

  2011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先后实施两期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资源快速扩大,财政投入持续增加,保教质量逐步提高。截至2017年底,全省幼儿园数量达7825所,在园幼儿数176.04万人,教职工16.58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8.58%,“入园难”问题逐渐缓解,学前教育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普惠性资源供给不足、教师数量短缺且工资待遇低、幼儿园运转困难、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仍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期。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的指示和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18-2020年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落实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责任,建立健全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2.坚持科学规划。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优化幼儿园布局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着力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

  3.坚持公益普惠。明确“公办民办并举、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发展指导思想,进一步提高公办学前教育整体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4.坚持创新发展。鼓励探索,改革创新,努力破解瓶颈问题,提升我省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全省城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他地方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基本理顺,县级政府主导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保教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办园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普惠性幼儿园

  1.重点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按照“安全、就近、够用、适用”的原则,加快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步伐。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办好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加快联村办园、单设幼儿班布点建设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乡村幼儿园建设。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幼儿园要确保公办性质,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办好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辐射指导作用。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要按需安排配建幼儿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等负责)

  2.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省级研究制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开展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督导,建立通报制度。2018年底前,凡未按规定建设、移交并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必须整改到位。(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3.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市、县要做好营利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分类扶持工作,重点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工作。要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退出机制,制定具体的财政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结对帮扶、推动集团化办园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理顺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1.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州)统筹,县级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切实落实省、市、县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省级、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尤其是在定规划、促发展、扩资源、抓普惠、建队伍、提质量、保安全、保运转、保公平等方面的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加快落实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登记制度。2018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省教育厅、省编办等负责)

  2.健全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每个乡镇必须办好一所独立建制、财政拨款、园舍独立、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根据需要下设村级分园。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实行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公办村级幼儿园(幼儿班)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公办村级幼儿园可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也可设为独立建制的幼儿园,隶属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各地要通过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省教育厅、省编办等负责)

  3.规范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幼儿班)管理。到2020年,全省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幼儿班)均须在园舍场地、师资队伍、保教工作、作息用餐、经费收支管理等方面与小学相对独立;业务上接受所在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统一指导。三个班(含小、中、大班)及以上的为附属幼儿园,不足三个班的为幼儿班。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学前班。(省教育厅等负责)

  (三)健全成本分担机制

  1.落实生均公用经费。2018年开始,各地要切实落实省定每生每年500元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现行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原标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落实、市辖区由设区市统筹落实。省级将根据各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落实情况予以综合奖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2.建立经费投入机制。2018年至2020年,省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结合实际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3.完善幼儿资助政策。对在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籍在园的残疾幼儿及其他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资助全覆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四)构建师资队伍建设支撑体系

  1.落实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省级研究制定规范幼儿园各类教职员工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定制度的意见。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其他学校教师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达到从业岗位标准方可上岗工作。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幼儿园教职工全员持证上岗。(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2.配齐配足教职工。2018年,省级研制出台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各地要落实到位,并督促民办幼儿园按标准配备教职工,确保满足幼儿园正常保教需求。(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3.加强学前师范教育。鼓励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继续办好中职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进一步扩大各学历层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增加在读学生到幼儿园的实习频次和时间周期,强化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培养质量。探索对毕业后到幼儿园工作的师范生予以财政补贴制度。(省教育厅等负责)

  4.做好分级全员培训。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园四级培训体系。省级每年继续安排园长和骨干教师集中免费培训2000人次。各级要统筹安排,分级分类组织培训,确保五年一个周期完成对全部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的全员培训。各地要科学合理测算培训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培训工作合理需要,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培训资源建设,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因地制宜做好园本研训。(省教育厅等负责)

  5.保障教师待遇和合法权益。2018年,省级启动研究制定符合学前教育实际、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价标准,出台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年度最低收入指导标准。各地要建立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对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落实相关工资倾斜政策。通过财政补贴、以薪养岗、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偏低问题。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其教职工工资待遇。依法将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将学前教育师资统筹纳入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岗位评聘范畴,并按幼儿教师数在当地教师总数的占比落实相应名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五)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1.全面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进一步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要求,规范幼儿园一日常规。进一步加强玩教具、幼儿读物配备,加大室内外区角、功能室配建工作,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每年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加大科学保教宣传力度,加强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及家长学校建设,积极推进家园共育。(省教育厅等负责)

  2.加强农村学前教育业务指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队伍建设,组建学区研训共同体,充分发挥专业指导作用。要充分发挥县域内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建立以省市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带动其他农村幼儿园共同发展的业务指导体系,提高县域内学前教育整体水平。要建立健全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引导城区优秀幼儿教师到乡村、边远地区任教或支教。(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3.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规范有序地做好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认定工作。省、市、县各级每年开展办园水平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执行一址一园、一园一评、由低到高逐级认定等工作要求,严禁未经认定直接以集团、分园、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等名义套用等级。组建专家指导团队,加强等级创建过程指导,以评促建,推进幼儿园自主发展、内涵发展、科学发展。(省教育厅负责)

  (六)加强监管规范办园行为

  县级政府要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大对无证办园的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收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坚决消除“大班额”,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幼儿园动态服务与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实行办园不合格退出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幼儿园责任落实挂牌督导机制,推进办园行为常态化监管。(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食药局等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要分别编制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把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落实人财物条件保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2018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要将正式印发的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建立投入激励机制。省级财政继续统筹中央、省级资金,引领和支持各地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并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资金分配重点与各地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保障机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等工作的绩效挂钩。

  (三)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县要建立学前教育综合改革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教育、编制、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卫计、残联等部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合力施策,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省、市两级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对第三期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行动计划进展缓慢、举措不实、力度不够、效果不好的地方,要加强过程指导和严肃问责。全省继续开展“学前教育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下半年,省政府对市、县政府推进学前教育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责任编辑: 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