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物价局
十堰市教育局
关于落实城区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物价局、教育局,市教育局东风分局、市直各中小学:
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任务清单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就落实城区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示的时间要求
城区各中小学在6月28日前,在校园醒目位置,采取设立固定公示栏(牌)方式进行收费公示。
二、收费公示的形式
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费单位、禁止事项和投诉电话。各中小学对照《城区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的内容和样式,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公示。
1、小学公示的内容:代收费(包括:教辅资料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有食堂的学校公示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禁止事项、投诉电话;
2、初中公示的内容:有宿舍收取住宿费的公示学费(包括:住宿费)、代收费(包括:教辅资料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考考试费、有食堂的学校公示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禁止事项、投诉电话;
3、高中公示的内容:学费、相关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禁止事项、投诉电话。
三、其他要求
公示栏(牌)实行动态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要及时予以取消或变更,并向收费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不按收费公示要求收费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市物价局将会同市教育局依法依规对其予以严肃处理,并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照其实际收费事项,参照《城区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的内容和样式,将所有收费事项进行公示。
专此通知
附件:《城区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表》
十堰市物价局 十堰市教育局
2017年6月15日
十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
(一)城区公办小学教育收费公示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
1 |
代收费 |
教辅材料费 |
《关于核定湖北省2016-2017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66号),按各学年省物价局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
凡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学校只能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鄂价费〔2017〕5号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120元/人.学年 |
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鄂价费〔2017〕5号,十人社函[2016]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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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
据实收取,收费实 行自愿不营利原则 |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只有伙食费一项,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鄂价费〔2017〕5号 |
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
禁止事项 |
1不得收取补习费(鄂价费规[2013]110号),禁止以家长委员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种名义组织补课并收费;2、不得收取借读费(财综[2008]78号);3、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规定禁止收取的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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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十堰市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专用热线:12358 十堰市教育局财务科:8489521 十堰市教育局机关纪委:8489512 |
(二)城区公办初中教育收费公示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
1 |
学费 |
住宿费 |
各校根据市物价局批复的各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文件填写 |
市物价局审批学校的住宿费标准文件(各校根据对应文件填写) |
住宿费含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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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收费 |
教辅材料费 |
《关于核定湖北省2016-2017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66号),按各学年省物价局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
凡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学校只能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鄂价费〔2017〕5号 |
|
中考考试费 |
每生90元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120元/人.学年 |
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鄂价费〔2017〕5号,十人社函[2016]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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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
据实收取,收费实 行自愿不营利原则 |
鄂价费〔2017〕5号 |
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
禁止事项 |
1不得收取补习费(鄂价费规[2013]110号),禁止以家长委员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种名义组织补课并收费;2、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早晚自习费;3、不得收取借读费(财综[2008]78号);4、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规定禁止收取的其它费用。 |
||||
投诉电话 |
十堰市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专用热线:12358 十堰市教育局财务科:8489521 十堰市教育局机关纪委:8489512 |
(三)城区公办高中教育收费公示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
1 |
学费 |
高中学费 |
省级示范(重点)普通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3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00元。 |
《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5〕170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6〕77号) |
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应为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公办普通高中 |
|
住 宿 费 |
各校根据市物价局批复的各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文件填写 |
市物价局审批学校的住宿费标准文件(各校根据对应文件填写) |
住宿费含水电费。 |
|||
2 |
代收费
|
教科书费 |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核定湖北省2017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15号),根据省物价局最新文件据实收取 |
普通高中教科书费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中小学教科书价格。鄂价费〔2017〕5号 |
|
|
教辅材料费 |
《关于核定湖北省2016-2017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66号),按各学年省物价局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
凡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学校只能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鄂价费〔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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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 考试费 |
公共科目(语文、数学、外语 |
每科每生35元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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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目(即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
每科每生60元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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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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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美术、传媒等艺术专业考生和各类艺术及体育特长生的报名考试 |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统考或联考,每科每生35元;主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收费,每科每生60元。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
高考体检费 |
45元/人 |
体检项目必须按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鄂价费〔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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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 |
120元/人.学年 |
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鄂价费〔2017〕5号,十人社函[2016]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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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训服装费 |
据实收取,收费实 行自愿不营利原则 |
普通高中在军训期间可向学生代收军训服装费,鄂价费〔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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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
据实收取,收费实 行自愿不营利原则 |
鄂价费〔2017〕5号 |
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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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项 |
1、严禁合作办学学校向合作班学生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鄂价费[2016]77号);2、公办普通高中取消“三限生”招生,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三限生” 鄂教发[2015]3号;3、不得收取补习费(鄂价费规[2013]110号),除高三年级可根据需要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补课但不得收取补课费外,其他所有年级一律禁止占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禁止以家长委员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种名义组织的补课及收费,全省各类学校一律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4、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早晚自习费;5、不得收取借读费(财综[2008]78号);6、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规定禁止收取的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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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十堰市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专用热线:12358 十堰市教育局财务科:8489521 十堰市教育局机关纪委:848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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