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各类学校资产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56/2012-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2年11月17日 00: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教育局
文号

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了加强市直学校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规避债务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特作以下通知:

  一、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各学校要认真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部门预算,不得随意增设项目、提高标准和改变经费用途。严肃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手续,一切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建立健全学校资产资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预算外收入管理。各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在保证基本运转费用的前提下,负有债务的学校要集中用于偿还债务,无债务的学校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擅自自立、扩大、提高人员经费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

  三、严格经济活动报批管理。以下经济事项,必须事前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1、因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类借贷款;

  2、征用土地、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校舍校园维修,小学、幼儿园5万元以上,中学、职业学校10万元以上;

  3、土地、房屋建筑、设备设施转让出售及报废处理;

  4、市以外的业务考察培训、节假日公费或公费补助形式的旅游。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学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市教育局每年对学校财务运转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应报批而未经报批经济事项,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虚报冒领、乱支滥用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财务报表监审管理。各学校会计月报表必须在当月1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计财科审查备案。此项工作纳入对学校和会计人员的年度考核。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若有相悖之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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